通过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实际操作训练,进一步提高各级半专业森林灭火队伍的风险意识和实战能力,强化了安全扑救、科学扑救的观念,达到了共同提高森林防灭火实战能力的预期目的,为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泸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关于印发《泸县违规野外用火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泸县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泸县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林区内违法用火的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泸县林区内违法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首先接到举报的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为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的告知、审定和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举报林区内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上坟烧纸、烧香、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
(二)野外烤火、烧火做饭和烘烤食品;
(三)烧地(田)埂、烧秸秆、烧荒、烧炭、烧蜂等农事用火及施工单位生产性用火;
(四)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违法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已经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处理或正在处理或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五)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对举报查处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除举报人放弃奖励外,举报奖励金额按照100元/次的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解决。
第七条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县受理举报电话为:(0830)8193026;天兴镇举报电话:(0830)8366067。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由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