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泸县法院:执行不能篇,2021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典型案例

  • 祥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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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4/6 14: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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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 “三无状态”,对这类案件及时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全面终结和清洁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重要职能。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明显的区别。“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未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事件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飞来横祸,无法完全通过事先预判而进行预防,但涉及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在缔约前通过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担保及反担保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


这十个典型案例

了解一下  


案例一

泸县法院:郑某等申请执行四川某线材公司租赁合同等系列案

案例二

都江堰法院:张某某等申请执行某服装合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

案例三

简阳法院:袁某等178人申请执行简阳某健身服务公司预付充值消费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例四

龙泉驿法院: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担保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成都市龙泉某食品有限公司履行返还贷款等系列案件

案例五

开江法院:唐某甲申请执行唐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六

雁江法院:钟某申请执行张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七

朝天法院:欧某申请执行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案例八

彭州法院:刘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劳务纠纷案

案例九

旺苍法院:李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十

龙马潭法院:孙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泸县法院:郑某等申请执行四川某线材公司租赁合同等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1年,四川某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线材公司)登记成立,2014年因未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该公司于2015年停业。泸县法院陆续受理郑某等与线材公司租赁合同等系列案,债务金额共计196.7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泸县法院经线上、线下调查,发现线材公司仅有位于泸县天兴镇的厂房、机器设备,其中土地系租赁集体土地不能执行,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泸县法院对线材公司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评估拍卖,但经两次降价、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标。


鉴于线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7年6月,根据申请执行人郑某申请,泸县法院依法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报请泸州中院对线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2017年8月,泸州中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泸县法院审理。2017年12月,泸县法院受理线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2018年8月,因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经破产管理人提请,泸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宣告线材公司破产。破产清算中,经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线材公司债权人共计6人,申报债权总金额2,700余万元,但线材公司破产财产变现价值仅7.16万元。2019年5月,经三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确认线材公司可供分配破产财产7.16万元,产生破产费用9.96万元,破产财产尚不足支付破产费用,债权人分配金额为0元。泸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裁定终结线材公司破产程序并终止管理人职务,涉线材公司的执行案件全部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依法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变现线材公司仅有的资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后,破产清算中确认破产财产尚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终结,债权人仍未能实现债权。被执行人线材公司因未能达到环评要求丧失经营能力,与之密切相关的商业合作伙伴也受此连累,这是市场商业风险,需要市场主体自身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二

都江堰法院:张某某等申请执行某服装合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


【案情简介】

张某某等申请执行某服装合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劳动争议158案,依据生效判决,服装公司应向张某某等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992,203元。


2019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都江堰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服装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服装公司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经查,服装公司于1986年成立时,合资合同即约定成立期限为12年,公司于1998年全面停产,2001年12月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都江堰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实地调查和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有两处房屋登记在服装公司名下:一处位于灌口镇外北街3栋,面积为24.08平方米;一处位于灌口镇外北街2栋,面积为75.55平方米。都江堰法院依法查封上述两处房产,后经调取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资料,并邀请不动产登记部门人员一同现场查看,发现位于灌口镇外北街3栋的房屋,档案资料明确记载其用途为过道,现场查看也确为过道;位于灌口镇外北街2栋的房屋,有业主居住,且其持有老式房屋所有权证与档案资料吻合。为查实房屋情况,执行法官找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服装公司当年的房屋修建、管理经办人,经办人证实,1998年以前服装公司的房屋就已出售完毕。针对案涉灌口镇外北街2栋房屋登记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都江堰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司法建议。


因服装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都江堰市法院依法对服装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后都江堰市法院组织6名申请执行人代表进行“执行听证”,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后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公司于1998年全面停产,2001年即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诉至都江堰法院时已停止经营20年,事实上已不具备履行债务的可能。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房屋一处是过道,一处系登记错误,明显不具备处置条件。都江堰法院通过“执行听证”方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耐心的释明答疑,告知案件办理过程,听取意见建议,详细阐述案件“执行不能”的事实和法理依据,做好“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概念区分,消除了部分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误解,达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三

简阳法院:袁某等178人申请执行简阳某健身服务公司预付充值消费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袁某等178人系简阳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身公司)预付充值会员,因健身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且拒不返还预付充值健身费用引发纠纷,袁某等陆续诉诸简阳法院。经审理,判决健身公司返还预付充值会员健身费用合计27.78万元。因健身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袁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简阳法院随即启动涉众案件快速响应机制,对袁某等178人申请的163件执行案件进行立案,向健身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先后多次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大股东马某报告公司财产状况,但马某拒不配合简阳法院对健身公司开展网络查询、现场调查工作,经查健身公司已停业,租赁的营业场所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场所已返还房东,亦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简阳法院依法对健身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并报公安机关临控查找法定代表人、大股东马某下落。


2019年3月21日晚9时,简阳法院接到公安机关发现马某下落的通知,执行干警立即出动,于当晚10时30分许在城郊一旅馆内将马某拘传到案,同时邀请申请执行人代表到场见证,对马某施以15日拘留。简阳法院后以马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经查健身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转移财产情形,公司确系经营不善关停,属于执行不能,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官及时将上述情况通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续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均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和满意,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近年来,预付充值消费合同纠纷因商家“跑路”频发,此类案件因涉案人数众多,容易引发过激维权行为以及群体性事件,但部分被执行企业确属经营不善,债台高筑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主动邀请申请执行人见证执行,促使众多当事人正视执行不能的客观现实,合理调整心理预期,对执行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本系列执行案件标的金额虽小,但执行法院用足、用够、用好各类强制措施,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执行不能,妥善化解了此批涉众涉稳系列案件。




案例四

龙泉驿法院: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担保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成都市龙泉某食品有限公司履行返还贷款等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代某某等申请执行成都市龙泉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履行返还贷款、支付货款、支付劳动报酬等39案,涉案总金额6,887,001元。执行中,龙泉驿区法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食品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实地走访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已人去楼空。执行法官经向该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了解到被执行人的土地及房屋均属租赁,其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已经折价交给出租人抵偿所欠租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拒不到庭,经公安机关协助,龙泉驿区法院将廖某拘传到案后查实该公司因股东之间存在矛盾,经营管理不善,产品无市场竞争力,融资困难等原因,导致债台高筑、履行不能。基于上述情况,龙泉驿区法院认为该系列执行案件符合执转破条件,依法移送破产审查。成都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经审查,该公司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簿等资料,现有财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公司无法清算。后成都中院作出裁定:一、宣告食品公司破产;二、终结食品公司破产程序。最终涉食品公司系列执行案均以终结执行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官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全面查控、多方走访调查,并协调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查实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后,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引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全程参与案件执行过程中,逐渐认清案件客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实,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最后经过管理人积极调查,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推动一批“执行不能”案件全面终结。




案例五

开江法院:唐某甲申请执行唐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唐某甲与唐某乙、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唐某乙、户某某偿还唐某甲借款本金5万元。因二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某甲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受理后,开江法院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向开江法院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提交了二被执行人身患“脑梗塞”“冠心病”等多种疾病且在村上享受低保的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开江法院在收到上述信息后,询问申请执行人唐某甲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唐某甲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开江法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询问村社干部及其邻居,均证实二被执行人年逾60岁,丧失劳动力,疾病缠身,靠低保维持生存。开江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详细告知唐某甲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唐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均为年逾60岁的老人,且身患多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徒四壁,现靠农村低保维持基本生活,确无清偿能力,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加强风险意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债能力,否则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案例六

雁江法院:钟某申请执行张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张某之子卓某(时年14岁)为筹钱交纳学费,到钟某家里讨要其父母为钟某修建房屋的欠款4,000元,交涉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卓某用携带的水果刀划伤钟某左手。后钟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卓某之母)、卓某赔偿各项费用20,793.22元。雁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钟某各项损失共计12,500.75元。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钟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雁江区法院立案受理后立即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承办法官向申请执行人钟某反馈查询结果时,钟某提供财产线索称张某承包了鱼塘养鱼。法官遂到张某住所地实地走访,经向村干部核实,钟某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属实,同时了解到被执行人张某于2008年丧偶后独自一人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长期在家务农、打短工,已年满五十岁,尚有一儿一女未成年,无其他收入来源,住房破旧,系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确无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再次向钟某反馈调查核实的情况,钟某对法院的细致工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因钟某已六十余岁,也系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左手受伤后一定程度影响其务农,加重了生活负担,经申请执行人钟某申请,雁江区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人身伤害赔偿的涉民生案件,被执行人张某是一名长年务农,丧偶后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是当地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来源单一,家庭生活困难,具有“执行不能”的典型性。执行法院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年事已高,同样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执行不能”涉民生案件进行司法救助,有效破解困局,补位“执行不能”,传递司法温情,彰显人文关怀。




案例七

朝天法院:欧某申请执行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何某驾驶货车超车时与欧某刚驾驶的货车相撞,酿成欧某刚(欧某儿子)、李某英(欧某妻子)、杨某梅(欧某儿媳)死亡的交通事故。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何某出售其位于场镇的房屋,向死者近亲属赔偿186,000元,取得死者家属谅解。最终何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欧某等人各项损失772,058.3元。由于何某未履行赔付义务,欧某申请强制执行。


首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某在监狱服刑,朝天区法院经线上查询、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何某刑满释放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朝天区法院恢复执行,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均无所获。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出示证明材料,证明何某家庭困难,已外出务工,但具体地址不详。后朝天区法院对何某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其下落。2018年9月,经公安机关反馈信息,朝天区法院对何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再次对其财产进行全面调查。经查,何某在刑满释放后无固定工作,四处游荡,无收入来源。拘留期间,何某向法院承诺每月按期履行500元,但只履行了1100元后再次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朝天区法院于2019年8月、2019年11月、2020年5月三次移送公安部门协助调查,未再发现何某的下落。


本案申请执行人欧某的妻子、儿子、儿媳均在车祸中丧生,唯有未成年孙女相依为命,且因何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未购买商业保险,无法进行保险赔付。经欧某申请,朝天区给予司法救助2.3万元,并先后20余次通过广元中院、群工部门协调欧某住所地民政、妇联等部门解决其孙女上学等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何某已将家中房屋出售用于赔偿,其刑满释放后,一直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确实暂无履行能力,属于客观“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欧某痛失家中顶梁柱,祖孙相依为命,急需获得赔偿金缓解生活困难。执行法院急民之所急,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体现了司法的温情与温度。




案例八

彭州法院:刘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劳务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陈某某系包工头,雇佣刘某为其提供劳务,因承包工程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截止2019年9月,共拖欠刘某劳务报酬35万元。刘某遂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支付劳务报酬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陈某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又多次约谈陈某某,其均以仍有多处外债未还、家里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等为由,表示目前无履行能力,彭州法院遂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是申请执行人刘某情绪激烈,多次向执行法官反映,坚称陈某某一直在外做工程,肯定有钱,但又无法提供确切的财产线索。彭州法院再次责令陈某某申报个人财产及工程收支情况,陈某某既拒不报告个人财产,又不作出新的还款承诺,态度恶劣,彭州法院依法决定对陈某某司法拘留15日,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司法拘留期满后,执行法官再次约谈陈某某并到其居住地开展实地调查,查实陈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刘某耐心沟通,释明执行过程、采取的强制措施等情况,告知其彭州法院将依法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后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五年内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彭州法院将依法恢复执行,并建议其在日后工作生活中要加强风险意识。刘某某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度表示满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同时经核查,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不满情绪激烈,主观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多次要求加大执行力度,执行法院告知案件执行过程,积极开展释法析理工作,并对日常工作生活的风险管理进行提示,最终申请人对案件执行过程表示满意,并对 “执行不能”的现状充分理解,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九

旺苍法院:李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蒋某某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2.8万元,定于2015年6月27日前付清;二、若蒋某某未按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则还应向李某某支付资金利息。因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于2017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旺苍县法院经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村、社实地调查,查明蒋某某全家共六人,其中子女四人均未成年,全家居住的土木结构瓦房年久失修,已破烂不堪,夫妻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因蒋某某暂无履行能力,案件于同年8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4月,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称被执行人蒋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旺苍法院经调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蒋某某因交通事故案件的死亡赔偿金3万元。该裁定送达后,蒋某某的亲属向旺苍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蒋某某的遗产,不能执行。旺苍法院经听证审查,认为异议人的异议成立,裁定支持其异议请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不服提起复议,广元中院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后执行人员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蒋某某死亡后,确无遗产可供执行,经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并耐心释法明理,案件已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蒋某某生前缺乏偿债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蒋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后产生死亡赔偿金,申请执行人以为其债权能获实现,但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关责任人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款项,具有明确的人身属性,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畴,不能作为遗产执行。




案例十

龙马潭法院:孙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孙某某与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龙马潭法院判决胡某某应偿还孙某某租赁款157,500元。因胡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孙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龙马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胡某某名下除一辆汽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胡某某拒接电话、拒不露面,执行法官对其名下汽车查封后以公告方式通知其限期将车辆交至法院。后龙马潭区法院依法对胡某某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通过微信、微博、抖音、今日头条等公众号对胡某某发出执行悬赏暨督促自首公告,发动群众查找胡某某踪迹及财产线索,并将其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汽车下落,执行法官立即将车辆扣押。2020年4月27日,被执行人胡某某在贵州省桐梓县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理查明,胡某某在案件执行期间躲避执行,未如实报告财产,拒不移交查封车辆,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21年1月4日,龙马潭法院对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当庭宣判,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胡某某对自己躲避执行的行为深刻悔过,表示无论如何都应当积极面对。


已扣押到位的胡某某车辆经与首查封法院协商后龙马潭法院取得处置权。现该车辆已经进入网络拍卖的询价阶段,价值6万元,下一步龙马潭法院将在淘宝网拍卖该车辆,但仍无法将该案案款还清,胡某某本人也暂无履行案款能力。在该案执行过程中, 龙马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执行到位,该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躲避执行,龙马潭法院通过发布执行悬赏暨督促自首公告,同时将其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被执行人胡某某在异地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提供财产线索,促使胡某某名下车辆得以扣押变现。龙马潭区法院已穷尽一切措施,案件仍未能执行完毕,确属“执行不能”案件。案件经严格审查,按规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但法院仍会定期核查被执行人财产,一旦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便立即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四川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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