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泸州“猎人团伙”持枪狩猎……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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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3/30 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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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4名男子为“尝鲜”,明知持枪、制枪犯法,依旧抱着“只是为了‘打野味儿’,不是伤人”的侥幸心理,自制火药枪在山里狩猎野猪,这下摊上事了。




3月26日,记者从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这起“制枪狩猎野猪案”在当地公开审理并当场宣判,4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中的两罪或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







案情回顾


4名男子自制火药枪非法狩猎野猪

事情发生在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间,权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赵某某4人是合江县甘雨镇黄桷村居民,由于该村的山区同重庆江津的四面山、赤水的山脉连为一体,随着生态环境逐步变好,常常有野猪出没。




为了捕猎尝鲜,权某某、杨某某、林某、赵某在家中非法制造了火药枪,邀约着到山里“打野味儿”,并利用自家猎狗、刀具等工具在合江甘雨、福宝非法狩猎3次,抓到了3头野猪,并将其分食。经鉴定,权某某、杨某某等4人非法狩猎的野猪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从案件事实、证据、犯罪构成等方面进行阐释,从法、理、情三个维度发表了公诉意见。考虑到4名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上缴枪支,认罪认罚,对4名被告人从宽处理。权某某等四人深刻认识自身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权某某在最后陈述中忏悔说道:“在座来参与旁听的都是我的亲朋好友,我感到十分惭愧,希望大家能够吸取我的教训,一起抵制非法制枪、非法狩猎等行为,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该案的4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制枪罪、非法持枪罪、非法狩猎罪中的两罪或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



普法


野生动物是组成生态环境的重要一环

禁止非法狩猎

“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和社会隐患,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例如,本案中被告人虽然主要将枪支用于狩猎,但是完全存在误伤群众的可能,其危险和隐患不可谓不大,如果等到伤及群众生命财产的时候才后悔,为时已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身边的山山水水、动物、植物,都是组成生态环境的重要一环,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就是保护我们的美丽家园,本案的被告人为了娱乐和口腹之欲非法狩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心存侥幸,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针对制枪行为的潜在危害和社会隐患、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对生态资源保护造成的破坏,公诉人还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




不仅是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庭后,检察官还向参加旁听的300余名群众派发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宣传资料,让群众充分了解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相关规定以及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引导群众珍爱野生动物,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共建美好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十条每年十月为四川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四川省爱鸟周。

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全省禁猎期,但经国家批准的狩猎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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