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和社会隐患,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例如,本案中被告人虽然主要将枪支用于狩猎,但是完全存在误伤群众的可能,其危险和隐患不可谓不大,如果等到伤及群众生命财产的时候才后悔,为时已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身边的山山水水、动物、植物,都是组成生态环境的重要一环,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就是保护我们的美丽家园,本案的被告人为了娱乐和口腹之欲非法狩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心存侥幸,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针对制枪行为的潜在危害和社会隐患、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对生态资源保护造成的破坏,公诉人还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
不仅是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庭后,检察官还向参加旁听的300余名群众派发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宣传资料,让群众充分了解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相关规定以及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引导群众珍爱野生动物,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共建美好生态环境。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十条每年十月为四川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四川省爱鸟周。
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全省禁猎期,但经国家批准的狩猎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