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在生产、运输、存储等环节都有严格的标准来保证安全,但是总有人忽视安全,非法运输、存储、买卖烟花爆竹。
1月25日,泸县公安局海潮派出所民警办理了一起非法运输、存储、买卖烟花爆竹案件,在辖区某民房内查获烟花爆竹20余件。
经查:违法人员刘某(男,35岁)从自贡市富顺县购买了20余件烟花爆竹,用自己的小轿车分两次运回。
运回家以后,刘某又将烟花爆竹存放在自己家中,未隔绝火源,极易引燃引爆,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
2月3日,牛滩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牛滩镇某路边有人非法售卖烟花爆竹。接到举报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现场查获烟花爆竹若干。
经查:违法人员陈某(男,46岁)从自贡市富顺县购买了10件烟花爆竹,用自己的面包车一次性运回老家,存放在自己家中。
购买的烟花,除了自己用于燃放,陈某还将烟花运输到路边进行售卖,但是被路过的群众举报。
运输烟花爆竹需要专用车辆运输,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或者接触到火源,极易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
烟花爆竹存储同样需要专用场所,需要配备一定的消防设施和达到一定安全标准,保证烟花爆竹隔绝火源和在发生紧急时有处置能力。
除了巨大的安全隐患,非法运输、存储、买卖烟花爆竹更面临着法律风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